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将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报征信系统。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用人单位未给我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追缴吗?
可以。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应当享受的法定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应当自确立劳动关系起次月开始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滨州公积金服务热线:0543-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