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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施行
举报奖励金额调整为九个档次 一次性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裴庆力通讯员张克报道)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印发的《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举报奖励金额由之前的500元-2000元三个档次,调整为500元-100000元九个档次,提出内部人员举报奖励翻倍的激励措施,增加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一次性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同时,规定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增加精神奖励的内容。
  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通过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通过市、县(市、区)两级设立的有奖举报联系电话(手机等)进行举报,具体号码将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奖励;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80000元奖励;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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