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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万元
我市奖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孙文杰通讯员朱树美高泽孙宝柱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5月6日,我市印发了《滨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滨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等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
  根据奖励办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将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县(市、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奖励办法明晰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房屋市政(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城镇燃气行业、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火灾隐患等11个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奖励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部门将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各相关部门举报业务咨询电话(工作日)分别为:市应急管理局316500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8319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29718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38192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66955(房屋市政施工)、城镇燃气3216900、人防工程3168933、市交通运输局222676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103706、市消防救援支队6999318。(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及举报奖励情形见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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