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使条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就《条例(草案)》内容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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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8日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深化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最大限度整合基层现有服务资源,以网格员队伍为主体,全面掌握社会动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组团式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方式。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全民网格员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参与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承办工作,并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信息支持等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建设;
(二)负责网格员队伍建设、管理、培训、考核、奖惩;(三)负责网格的划分、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网格事项的办理;
(五)负责社会服务团队建设;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权利义务)鼓励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有权享有网格化服务管理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应当依法配合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村(居)民带头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网格划分)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网格划分应当遵循实用、管用的原则,综合网格区分城乡差异,专属网格区分区域特点,划分情况应当向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相关部门(单位)可依托本条例规定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网格事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社会风尚;
(二)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
(三)收集群众诉求,排查、梳理、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
(四)对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
(五)协助排查、调处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对重大不稳定因素及时报告预警信息;
(六)参与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
(七)为网格内的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
(八)开展数据分析,研究把握本地区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状况的规律特点及趋势走向;
(九)参与平安建设;
(十)落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事项准入)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制定网格任务事项(指导)清单。
第十条(网格队伍)网格应当配置专职网格员,可以配置兼职网格员、网格长、网格指导员。
鼓励社区、村(居)党组织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担任网格指导员、网格长、兼职网格员。
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长、网格指导员、村(居)民党员、村(居)民代表、物业人员、心理咨询师及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网格服务团队,共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网格员职责)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网格内服务管理工作事项;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需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才能开展的事项;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职责规定必须职能部门直接开展的事项;
(三)属于乡镇(街道)、社区(村)、行业部门自身建设、内部管理的事项;
(四)执行办理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影响网格员人身健康安全的事项;
(五)需要具备较强专业知识或技能才能开展的事项;
(六)与网格员能力素质不相匹配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网格员不得从事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队伍、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管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承担信息平台接收事项的建档受理、分流交办、检查督促、通报考核,开展数据研判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参与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系统接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事项办理)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上传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流转办理。
第十五条(结果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流转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网格指导员、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以及其他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系统运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建档,乡镇(街道)以上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机制保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选聘、教育培训、考核、激励、解聘等工作机制,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落实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参与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履职保护)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配套办法)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配套办法。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