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
我市十项举措严控伏季休渔期违法违规行为
情节严重者一律列入“黑名单”依法从重处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张康通讯员张振华阮琛琛报道)5月1日12时开始,我市正式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我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下达“十项严格”要求,严防出现休渔期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要求除经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简称“省总队”)批准渔船外省异地坞修外,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另外,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加强对外省籍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对停靠我省的外省籍渔船,一律予以驱离或要求限期离开,对拒不离开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并逐级上报。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证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实施处罚;对属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依规予以没收。
  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市内跨县(市、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省内跨市坞修的,双拖网渔船一次只批准一条转港上坞。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船籍港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承担。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
  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沿海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不断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严查重点地区,形成闭环管控格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将组织专项执法行动,省总队直属支队、沿海市渔业执法机构组织辖区渔业执法力量,重点对辖区内海域、渔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海域陆域港域全覆盖、无死角。
  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沿海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将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核实修造渔船的基本信息和坞修手续,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修造服务。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相关修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将设置沾化一级渔港和岔尖渔船集中停泊点为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经查属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
  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沿海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将采取海查陆处方式,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渔船名单,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总队,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布。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对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被外省(市)或海警机构抓获、全国或全省联合交叉执法检查中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并列入“黑名单”。
  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沿海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将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
  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对群体性违法违规、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社会影响恶劣、舆情曝光、重大涉外或安全生产、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指定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对特别重大、复杂或跨多地域的案件,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驻组调查、异地调用执法力量等措施进行办理。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