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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确保依法和谐征收
——就《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铁金福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时寅山
  记者:近日,我市修订出台了《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
  铁金福:《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原《办法》对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山东省十三届人代会常委会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正后,原《办法》也急需根据省条例的修正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鉴于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根据市政府安排,由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在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出台了新版的《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记者:该《办法》的具体出台过程是什么?
  铁金福: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此次《办法》的修订工作,专门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我们深刻总结近年来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经验、教训,并结合山东省内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多次征询公众意见和法律顾问团队建议的情况下,于2019年底形成《办法》初稿。2020年,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又在多次征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研究后形成《办法》(送审稿),报滨州市司法局审核。滨州市司法局按程序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公示并组织召开《办法》可行性论证会,征询广大民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审订,最终形成《办法(草案)》。该《办法》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21年5月7日正式实施。
  记者:《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铁金福:《办法》主要在征收责任主体、部门职责、民生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改,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征收责任主体。《办法》载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征收权,有利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发生纠纷后,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在节约成本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划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原《办法》对部门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明确。新《办法》则对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立及职能予以明确。同时,新《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政府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顺利进行。
  三是突出民生保障,细化房屋征收补偿各项程序和标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决定、房屋调查、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补偿决定等的公告、公示程序,在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式选择、补偿决定执行等方面,依法赋予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明确不配合调查登记居民住房处理程序。明确征收设有抵押、被查封房屋的处置办法。明确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尤其是在对被征收人迁出后其子女的义务教育入学问题予以明确,即在过渡期限内可一次性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或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极大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下一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大《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内容,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序开展,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助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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