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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典型案例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深化“六问八策”,践行“七富七强”,坚持“全面工作整体推进,特色审判走在前列”的工作思路,忠实履行了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他们贯彻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为守护美好生活传递法治温度。
  为此,我们从2020年办理的案件中选出十个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梳理滨州两级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努力和成效。
  一、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司法和解案——国内首例依托司法和解程序集中化解债券违约风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出现债券违约,账面资产负债率约107.41%。2020年2月,西王集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邹平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二)审理结果
  2020年2月21日,法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团破产和解申请。3月31日法院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4月16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历经55天审理,该案圆满审结。
  (三)典型意义
  邹平市法院在西王集团危机初期,引导西王集团优选破产程序,制订了“保生产、稳金融、化债券、引战投”方案,借助政府招商平台,为西王集团引进战略投资人。同时引入听证制度,积极促成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代表等达成和解的深度共识。疫情期间,法院还深入企业查勘,科学研判社会需求和企业生产能力,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稳定了疫情需求,为促成和解奠定了基础。
  本案是国内首例依托司法和解程序集中化解债券违约风险的案例。西王旗下有三家上市公司,2019年因发生债券兑付违约事件而陷入债务危机。西王集团整体负债率不高,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上市公司股市保持稳定,邹平市法院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成功化解西王风险,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指导意义。本案获评“全省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被滨州市委确定为“走在前列”优秀案例进行集中宣传。
  二、检察机关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更新等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理结果
  2018年6月8日,滨城区检察院向X食药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2018年9月3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X食药局对“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019年1月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X食药局表示今后将加强网络餐馆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成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险。只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就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部门依法履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履职具有警示意义,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保护公共利益。本案入选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三、郭永波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暴力讨债的黑社会组织被彻底清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永波曾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10月被假释。2007年10月,通过贿选手段当选为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民委员会主任,后连续把持基层政权多年;2008年以来,郭永波先后成立多家公司,通过介绍工程、合伙入股等方式吸纳部分被告人加入,逐步积累起经济实力,并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滨州市滨城区当地逐渐形成较大影响;通过经营砂石料、入股小区建设项目、参与拆迁工程,逐渐形成了以郭永波为首的利益集团;自2013年9月起,该利益集团在郭永波的组织领导下,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演变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参与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建筑材料供应、经营物业管理等聚敛了巨额财富;通过盗窃、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3起,包括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采用暴力等。被告人郭永波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把持基层政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公司、企业及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插手多起民间纠纷、经济纠纷,造成恶劣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滨州市主城区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理结果
  2019年12月26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郭永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等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国宏刚等25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退赔;对被告人郭永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部财产和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审判决后,郭永波、国宏刚等14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积极应对,依法审理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本案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为确保案件如期审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服涉案人员多、疫情防控紧等不利因素和困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被告人不出监区接受提审,让公平正义不因疫情受阻,筑牢社会安全稳定的守护防线。
  四、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七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疫情冲击背景下,医械企业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一)基本案情
  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兴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是一家以医用耗材、生物材料、急救器械为主导,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医械企业。因经营不善、受担保牵连、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颐兴公司债务纠纷接连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二)审理结果
  2019年1月7日,博兴县法院裁定受理颐兴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颐兴公司及其七家关联企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经营管理、经营场所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符合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博兴县法院裁定将七家关联公司纳入颐兴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颐兴公司虽负债总额高达15亿元,但作为滨州市唯一一家具有医疗器械三类资质的企业,拥有多项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证、专利证等无形资产,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2019年9月30日,博兴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裁定对颐兴公司及其七家关联企业进行合并重整。
  为确保引入优秀的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在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同时,向同行业单位定向招募推介,最终有两家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愿意整体投资。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法院允许两家意向投资人优化投资方案后再进行竞争。经过第二轮竞价,其中一家意向投资人作出了重大的优化调整,投资报价比债务人资产评估值溢价近9000万元。
  2020年9月25日,博兴县法院主持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最终,各表决组均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博兴县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重整期间,正值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院紧急许可颐兴医疗继续生产,“破产不停产”。颐兴医疗作为一家医疗器械类生产企业,持续生产有利于机器设备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持具有重整价值的医疗器械生产资质,也有利于妥善安置现有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医药企业复工复产,对缓解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物资供应也具有相应的社会意义。
  另外,在重整投资人选定后,博兴县法院启用了“重整投资人+托管经营”模式,由重整投资人通过托管方式提前接手破产企业,通过将托管、重整并行考虑,有效实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的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设备技术改造的同步进行,避免债务人财产大幅贬损。同时,外部先进的管理经验、生产技术和资金的及早引进,也让颐兴公司在疫情背景下的行业新变局中迎来新生,实现了重整案件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挽救和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服务“六稳”、“六保”,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五、王明犯诈骗罪案——利用微信虚假销售防疫物资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在市场普遍口罩紧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明利用他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群中发布有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刘某辉在微信群内看见该虚假信息后,添加其微信,表示要购买口罩,王明谎称可出售口罩1000只,单价4元每只,并冒用他人医疗器械许可证取得刘某辉信任。刘某辉通过微信向王明转账4000元后,王明便将其微信加入黑名单。当日,刘某辉报案,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次日,王明通过微信退还被害人1100元。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剩余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审理结果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扰乱抗疫防疫社会秩序,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没有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疫物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发布口罩销售信息,用他人医疗器械许可证骗取他人信任,诱导被害人付款,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实施诈骗,不仅造成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易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社会危害性大。
  本案中,开发区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当日指定辩护人,并实行了远程阅卷、线上开庭。通过及时、准确、有力惩罚犯罪分子,法院向社会宣告任何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六、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尹某国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捕捉麻雀、戴胜,领刑还需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7日,尹某国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邹平市码头镇树林内,非法使用粘网猎捕麻雀、戴胜、山斑鸠、珠颈斑鸠共计90只,造成35只麻雀,1只戴胜死亡。麻雀、戴胜、山斑鸠、珠颈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下称《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35只麻雀死亡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500元,1只戴胜死亡损失价值为500元。尹某国非法猎捕行为共造成野生动物损失价值11000元。2019年8月9日,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尹某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益诉讼起诉人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滨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尹某国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尹某国赔偿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1000元。
  (二)审理结果
  2020年10月10日,滨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了行政主管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对两起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各方发表了意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
  在法院主持下,召开了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公益诉讼起诉人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机关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平市码头镇政府、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被告尹某国参加。听证会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尹某国参加紧邻黄河的巡护拆鸟网、巡查盗伐滥伐行为、林场防火巡查、林业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参加义务宣传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并约定了具体天数,通过以上工作替代交纳生态损失费用。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平市码头镇政府对尹某国履行内容进行监管。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
  替代性修复工作已经开始,正在有序开展。开展过程中,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召开了座谈会,并到黄河岸边修复现场进行了监督指导。
  (三)典型意义
  2019年至今,全市法院审理了多起非法狩猎罪案件,均系被告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麻雀、戴胜、山斑鸠、珠颈斑鸠、黑斑蛙等各类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被列入《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一只即为违法,二十只以上就构成犯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捕猎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此外,还规定了猎捕量和猎捕方式。
  本案中,尹某国在刑事处罚外,还成为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但为了起到更好的教育意义,经法院调解,最终以尹某国参加义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式替代缴纳生态损失费用。替代性修复有利于防范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宣传,让被告真诚悔过。这起既获刑又“出力”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提醒广大市民,遵法守法,共同护佑黄河流域良好的生态环境。
  七、济南天永昶商贸有限公司诉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美团外卖骑手送餐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5日,济南天永昶商贸有限公司(天永昶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签订《美团外卖合作协议》,约定天永昶公司在授权的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平台配送的运营工作。刘某东生前在天永昶公司从事美团外卖无棣站的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1月3日19时10分许,刘某东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送单过程中,行驶至海丰十一路与棣新五路十字路口处时与邱某元驾驶的五征牌三轮汽车相撞,该事故致使刘某东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无棣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天永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审理结果
  无棣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永昶公司与刘某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天永昶公司主张其与刘某东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刘某东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从涉案《劳务雇佣合同》主要内容来看,刘某东系根据天永昶公司的工作需要,从事美团外卖骑手工作,听从公司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公司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刘某东进行必要的培训;未经公司许可,刘某东不得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根据刘某东的业绩,每月25日前以货币或者转账形式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合同内容,结合刘某东根据美团外卖系统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等实际工作情况,可以认定刘某东受天永昶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天永昶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刘某东系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无棣人社局依据调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美团外卖合作协议等证据,认定刘某东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济南天永昶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天永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奔忙的身影,为当地居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大部分外卖骑手,并不是外卖平台的员工,他们大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雇佣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本案就是一起美团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祸身亡。天永昶公司与北京三快公司签订《美团外卖合作协议》,约定天永昶公司负责无棣县美团外卖平台配送工作。外卖骑手刘某东与天永昶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成为一名美团外卖骑手。
  法院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要结合实际用工关系,透过现象看本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美团骑手刘某东的同事证实,在美团外卖每月跑够一定的单数有底薪,不够单数则按单计算,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送餐员;送餐员按时参加公司固定时间、地点的早会,接受培训和管理;刘某东生前向公司缴纳了500元用于购买送餐用的箱子和头盔。
  虽然签订的名为劳动雇佣合同,但双方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实质,应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行《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经关键词“外卖骑手的工伤认定”类案检索,共检索到类似案件9件,其中8件案件全部认定用工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只有1件没有认定工伤,被法院撤销;与本案情况最相类似的是(2019)苏0791行初308号原告东海县砳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倩倩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该案中,原告在授权的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平台配送的运营工作,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行政判决,外卖送餐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但当前,外卖骑手与外包公司通过“协议”,规避了法律上用人单位承担的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法律义务。在外卖骑手的工伤认定上,本案的判决与全国既有判决保持一致,认为外卖骑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在当前“外卖骑手的社保谁来交”的问题尚无定论的情况下,为外卖骑手的生命安全增加了一重法律保护。
  八、沾化A建工有限公司与沾化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采取“换封”方式解除百余套在售房屋的保全
  (一)基本案情
  沾化A建工有限公司因与沾化B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涉案标的额6500万元。2020年3月,起诉前,A公司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其申请,滨州中院依法查封了B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119套,总计面积16000多平方米。因房产被查封,无房可售,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B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同时,因部分被查封房产在查封前已出售,且买房人交付了部分购房款后等待办理贷款,因查封办理贷款受阻。为此,B公司请求法院变更保全措施。
  (二)处理过程
  为纾解企业经营困境,消除因查封对购房人带来的不便,滨州中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协调沾化区自然资源局为B公司尚未开发的土地办理了单独的土地使用证,并协调沾化区政府团购部分房产。最终在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替代查封措施,查封B公司未开发土地及预交的团购房款3000万元,对已查封的76套面积合计9000余平方米的房产依法予以解封,使得被查封的房产进入市场,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也解决了购房户面临的实际困难,取得良好效果。
  (三)典型意义
  在案件起诉前或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被告人财产的申请,这对于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滨州法院依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百余套在售房产。由于房产被查封,无房可售,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滨州中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换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九、杨某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高空抛物获刑,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禄在位于邹平市某小区13号楼1单元18楼1801室家中饮酒后,自16时许开始不断地从家中的窗户处,将家中的电风扇、电视机等物品扔至13号楼楼下南侧花坛、南侧道路及14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过往的道路上,砸坏了周围三辆汽车的后门玻璃、挡风玻璃。当日16时44分许,公安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系杨某禄酒后往楼下扔东西,遂迅速将其当场抓获。
  被告人杨某禄于2019年9月14日赔偿三辆汽车车主修车款2580元。
  (二)审理结果
  邹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禄明知楼下为小区内的公共道路,有行人经过及车辆停放,酒后不计后果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杨某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其中一名被害人的谅解,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某禄自下午16时至17时期间,持续不断地从18层的高楼往楼下道路、花坛内抛下电视机、电风扇、马扎等物品,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法益,对其不宜适用缓刑。2020年2月11日,邹平市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有人说,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作出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此外,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次,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还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类似情形的发生,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正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十、变形警车系列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侵权案——诉前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
  (一)基本案情
  变形警车系列动漫形象的研发者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6起知识产权诉讼,称:罗伊公司早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变形警车珀利有关的三项商标,邹平、博兴等地的近10家玩具商品销售商未经其许可在销售的玩具产品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些玩具销售商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审理结果
  收到起诉材料后,滨州中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这6起案件为同类型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法律责任边界也比较清晰,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争议。于是将6起案件导入人民调解平台,委派给特邀调解员庞爱国进行诉前调解。
  庞爱国为滨州中院特邀调解员之一,现为滨州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滨州市个体私营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丰富。接到委派后,他与滨州市个体私营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崔全礼、庞陆一起认真分析案情,查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经过多番调解,其中5起案件当事人对调解基本达成共识,2020年10月12日,在速裁法官的指导下和见证下,各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五被告分别赔偿罗伊公司6500元。指导法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审查,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宣告终结。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三)典型意义
  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用较小的社会资源消耗,更好更快的处理矛盾纠纷的有效形式。省法院院长张甲天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上指出,“要突出一站式优势,全方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强化健全各类调解组织,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对接,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非诉与诉讼平台实时对接,实现一站式接收、一揽式调处、全链条解决”。
  诉前调解作为多元解纷的重要方式,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是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有力举措。而且,温和的纠纷调解方式,让对抗的当事人关系趋于缓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播下了和气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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