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决定,不是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滨州军分区政委
二、市纪委一位副书记(市监察委一位副主任)
三、市委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单位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
七、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
八、市级群众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九、会议副秘书长和会议秘书处各组负责人
十、出席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
十一、中央、省驻滨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住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