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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刘青博报道)1月8日上午,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发布介绍《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介绍,2020年12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对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现场介绍了《处置办法》的出台的必要性、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和起草审查过程。根据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处置办法》。市司法局先后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7次;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惠众环保公司等参加的企业座谈会2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1次。2020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处置办法(草案)》。根据会议要求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公布,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处置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处置原则。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确立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处置办法》明确了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对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处置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条件。结合当前“放管服”改革,为了营造更好地法治营商环境,明确细化了许可条件。
  《处置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小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的排放要求,同时对运输车辆和消纳场所日常运行作了规定。
  《处置办法》规定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联单、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巡查、信用评价惩戒机制。
  《处置办法》积极倡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对建筑垃圾再利用、回填以及政府激励措施和处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处置办法》明确细化了法律责任。结合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滨州的实际设置了7条罚则,加大了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在提问环节,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解答了记者关注的《处置办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原则和主要部门职责、创新亮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实施后贯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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