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公共停车位缺口大、重点区域停车难、违法停车等问题和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交通管理秩序,给广大市民安全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做好停车场管理立法对加强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提升市民生活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制定出台《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我市停车场的管理十分必要。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议案(第11002号)>的决议》要求,《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城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将立法工作摆上了全局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建立立法工作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根据立法工作时间节点,做好调研、起草及相关材料编制报送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快工作进度。2020年7月24日,我局召开了《条例》起草工作会议,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条例》起草专班,四个多月来,起草小组先后召开5次会议,专题研究立法工作,对《条例》的框架结构、章节设置、条文内容等进行研究,截至目前《条例》已进行了6次修改完善。《条例》初稿形成后,我们及时向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征求了意见。2020年8月26日,我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11个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征求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局认真研究、逐条分析并充分进行了吸收采纳。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照住建部《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41149-2016)》等相关行业标准,在学习借鉴济南、徐州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条例》的框架,并结合近几年我市城市管理及停车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条例》起草工作。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38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条例》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停车场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明确相关原则和标准。一是明确了停车场的管理原则。即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便民高效、社会共治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管理标准。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且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且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等。
(三)明确管理责任。为厘清管理责任和界限,将停车场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进行了划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规划负责指导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路沿石至道路两侧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场地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和城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四)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停车场在建设及使用管理方面的禁止情形。如: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等;同时针对每条禁止项都设立了明确的处罚条款,确保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实用、好用、管用。
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条例》起草工作中,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在《条例》的体例设置上,按照设区市地方立法补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针对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简洁明了,方便群众,更方便今后依法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之一。停车场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前期调研,认真梳理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占用、挪用或者破坏停车位等问题,都对管理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设定;对上位法有依据无罚则的管理处罚事项,则结合滨州市实际进行立法补充。
三是坚持科学可行。在《条例》的制定上,既坚持合法性、又兼顾合理性,比如在处罚额度方面,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限期改正的方式,同时结合滨州实际,科学设置了处罚额度,保证了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是坚持开门立法。积极畅通市民参与立法渠道,零距离倾听市民诉求;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通过开门立法,发挥公众和社会的智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可程度,让《条例》在今后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是坚持突出特色。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好上位法,为《条例》起草找到充分依据的同时,结合实际,把解决我市在停车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地和着力点,适当增加了部分条款,如: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等纳入本《条例》,从而使《条例》凸显出了滨州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