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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管理严格核酸检测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时消除冷链食品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全面做好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四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管理、严格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管理
  (一)审慎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务必于该食品到达滨州前24小时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禁购进无任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
  (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业户,要建立完善购销货台账,加强产品追溯管理。
  (四)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对于进口水产品,直接从省内进口商采购的,应当从进口商索要《合格证明》;从省外购进进口水产品并在省内销售的,购货商应出具《合格证明》,后续的储存运输、生产经营等环节不再查验《合格证明》。
  二、进一步明确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专营店、餐饮服务单位、客货运场站、冷链物流、外卖快递等行业(场所)直接接触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及包装物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无防护状态下与上述人员直接接触或参与相关工作的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采样检测。
  三、进一步明确冷链食品行业核酸采样检测的责任义务
  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要积极主动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义务,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酸采样检测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核酸采样的组织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用人单位管理职责,建立核酸检测记录台账,加大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后果
  (一)拒不执行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管控措施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二)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应检尽检”人员没有14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上岗工作。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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