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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就《滨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访市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程帅
  记者:近日,我市制定公布了《滨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谈谈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李玉会:校车安全管理不仅是一项教育工作,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校车作为每天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安全不容忽视。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校车安全事故发生,2012年,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我省是教育大省,校车保有量较大,且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6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2013年,我市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滨州市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滨政发〔2013〕11号),在全省率先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服务群众、规范管理、保障校车运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滨州市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且制发时间早于《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随着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运行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其中的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职责有待进一步理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校车管理实际,制定出台新的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记者:《办法》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草案)制定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主要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校车服务方案》(鲁校车办函〔2016〕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办法》共八章60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的依据、原则和保障机制;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经信、住建、规划、质监、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明确了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规范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明确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及申请、批准的程序、权限,制定校车标牌管理措施;
  第五章校车驾驶人,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管理措施,规定了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章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明确了校车通行和乘车安全措施,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校车行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校车行驶、承载的规则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校车管理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依据;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寄宿制学校开通周末接送学生班车、幼儿园使用校车的条件和《办法》施行时间。
  记者:该《办法》具体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李玉会:年初,市政府将《办法》列入201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3月,市教育局开始《办法》起草工作,在吃透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和吸纳全市教育系统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结合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形成了《办法(送审稿)》,7月报我办审查。我办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滨州政府法制网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分别召开了两次征求意见会,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经审查认为,《办法(草案)》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规章,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设置完善,确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主要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已于2018年9月25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0月9日公布,并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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