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尤其是乾隆这样在位已逾半个世纪、权力十分稳固的皇帝,他所关注的案件,整个国家机器都会被迅即开动起来,去贯彻他的旨意。
果然,仅仅过了三天,缉获薛对元的事情就有了结果,就在京城,薛对元被统领京师禁卫的绵恩给逮着了。二月十二日,乾隆皇帝在巡幸山东途中,对此又有谕旨,同样见于《清实录•乾隆朝实录》。
谕示说,此前根据山东巡抚长麟奏报,滨州举人薛对元抢夺人犯殴伤官差,潜逃赴京会试,即传谕绵恩等严密缉拿,现已将该犯拿获,并派员押解回山东归案审办。但经绵恩审讯,该犯供称,此案的起因是上年六月间,他与平素相识的通判侯永萼(按,即刚出土的北镇节孝牌坊坊主赵氏的公爹)及杜宜丰等,谈及蒲台镇(按,即北镇)赶集集场的事情。集场本在西街,杜宜丰等欲将布市挪开,彼此意见不同而发生口角和殴斗,被杜宜丰赴州衙具状控告。滨州衙门派差役传唤薛对元、薛宗孟等到案候审,薛对元等屡次到州衙听审,如此往返数月。并且他们也呈递过反诉状,但未经传讯。因会试场期临近,所以才赶赴京城应试……但再查阅长麟的原奏章,所称案情是薛对元等与杜宜丰寻衅争殴,经州衙指派差役将薛宗孟等拿获,薛对元率人赶去抢人,其中薛德用铁尺打伤差役赵统,薛对元撕破差役周贵衣服,并将薛宗孟等夺去释放。这与该犯在京所供情节全不相符。想必他是自以为无人与他质证而希图狡赖。现在该犯业已解赴山东,着人马上传谕长麟即行提取采集其犯罪证据,详细全面地审究案情,务必审清楚是否该犯所供述的为狡辩之词,抑或真的是另有起衅别情。若果真是有劫夺人犯、殴伤官差各情节,审讯得实,则该犯系属举人,非寻常不懂法的老百姓,敢如此目无法纪,判定刑罚时必当加倍从重治罪,以示惩儆。要将此谕令让相关人员知晓。
分析上面这段谕示,我们可以看出,先前山东巡抚长麟奏请要缉拿的被控犯有“抢夺人犯殴伤官差”的滨州举人薛对元,确实是如其家人所供赴京参加会试了,所以才很快就被统领京师禁卫的绵恩轻而易举地拿获了。而绵恩拿获薛对元后,也遵照乾隆皇帝先前的旨意,迅即将其押解回山东。但在拿获薛对元时,绵恩对其进行了审讯,得到的供词却与山东巡抚长麟奏报的案情大不相同。听起来更像是一场双方互殴,各有情理的诉讼,薛对元一方不仅听从州衙的传讯,在数月内屡次到州衙应诉听审,而且也呈交过反诉状,但未曾得到州衙传讯,作为举人的薛对元因会试考期临近,所以才赴京赶考去了。
若判断此供词为真,薛对元非但没有犯下“抢夺人犯殴伤官差”的抗法之罪,反而是遵从了国法约束,一方面屡次服从官衙传唤到衙门应诉听审,一方面也提出反诉。他赴京赶考是因为等不到州衙传唤而会试考期临近,这也符合常理。绵恩之所以能在北京很快将其捕获,也部分证明了他并没有畏罪潜逃。
然而,乾隆皇帝在看到这样的供词之后,并没有轻信被地方衙门作为罪犯通缉的薛对元的一面之词,而是坚持倾向于相信地方官员,暂且先把薛对元的供词看作其择清自己罪责逃避惩罚的狡辩。
看来时年已过八十的乾隆,思维还是很清楚的。他要维护清朝统治,就要相信和依靠各级地方官员。而且他很看重这件身为举人的人暴力抗法的案件,有心抓一个典型严加惩治,儆戒所有敢藐视官府对抗执法的人,切实维护官府权威。这是大的原则性问题。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一层就是,乾隆皇帝很相信和倚重向他奏报这个案子的山东巡抚长麟,对此我们在后文中还会提及。但在谕令长麟提集案件证据,全面、详细审清案情的同时,他也注意到了绵恩所奏薛对元的供词,并没有排除该案“另有起衅别情”的可能,这就为相关各衙门相对客观公正地审案提供了空间。
那么,在此案当初要缉拿的案犯已经到案,并供述出另一样案情,皇帝也已作出进一步谕示的情况下,案件会审理出什么结果?整个案情到底是如山东巡抚所奏报的那样,还是真如已被作为案犯缉拿的薛对元所供的那样?在案件中被点到名字的各位当事人最终会得到怎样的判决?容我们下次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