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小区地面停车位该归谁所有?
  李小鱼在小区内停车,但开发商以购房合同约定“室外地面停车位产权和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为由,禁止未租赁地面停车位的业主使用。
  对于确定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首先,要看地面停车位有没有独立产权,有的话,归业主个人所有。其次,要看地面停车位是否在小区的绿地和道路上。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自然,在上面规划的地面停车位也是业主共有。第三,要看地面停车位是否占用公摊面积。这个可以到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分摊情况,如果地面停车位占用的面积是公摊面积,那也是业主共有的。
  另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室外地面停车位产权和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属于非法排除业主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