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鱼有一套300平方米的大平层住宅,闲置几年后,他想着这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开个私立幼儿园。对此,左邻右舍态度不一,有的说“挺好,同一栋楼住着,接送孩子方便”,但大部分邻居持反对意见,有的说“接送孩子人来人往,小区不安全”,有的说“幼儿园太吵了,一整天不得安宁”。李小鱼很是困惑:我的房子还不能自己做主了啊?
事实上,还真不行。原来的《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致”两字,也就是说,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左邻右舍不能完全同意住宅改经营的情况下,李小鱼还真的不能“我的房子我做主”。
生活中,“住宅改经营”的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邻近马路的一楼住宅改建小超市、理发店等经营性用房的更是常见。商铺不同于住宅,乱扔垃圾、人来人往、夜间营业等情况都会对小区和其他业主造成困扰。《民法典》的规定,加大了小区业主的自治,对于提高全体业主的主人翁意识,减少矛盾摩擦,保证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