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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
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新模式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伟伟通讯员李召强报道)近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三项改革试点任务,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引导企业提升维保质量和效率,有效推进社会共治,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乘梯。
  《方案》明确,2020年底前,选择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试点区域电梯保有量占全市电梯保有量的36.49%。2021年底前,再选择2至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县(市、区)电梯保有量达到全市电梯保有量的70%以上。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新模式,推广试点成果,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据悉,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按需维保新模式,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将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试点电梯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上一检验周期检验合格、纳入“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引导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
  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发挥公益性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作用,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责任,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明确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检验检测内容及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对于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退出机制,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对检测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检测的在用电梯,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对检验、检测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
  《方案》指出,各试点单位要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充分认识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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