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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程序信访不予(再)受理 多人走访不推选代表不予接谈




  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隆卫 通讯员 李延伟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典型案例1:
  2010年11月,陈某某以其邻居廖某某建房影响其采光且存在未批先建为由,携妻子带被褥到新集国土所采取堵门、抱腿、贴大字报、辱骂新集国土所工作人员的方式,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并多次到县国土局采取辱骂国土局工作人员,留宿局领导办公室等方式,要求国土局给其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致使该局某领导无法正常工作。2011年6月初,陈某某进京上访,并以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干部索要费用。
  2012年7月,陈某某以镇中心小学新建的幼儿院综合楼修好后会对其果园产生遮阴以及学校征地后水沟改建会影响其通行和果园收入为借口,多次阻拦学校施工、冲击课堂、推倒学校刚修好的围墙。2013年2月28日、29日,陈某某到县教体局采取抱腿、辱骂工作人员、留宿教体局等方式扰乱该局办公秩序。2013年4月15日,陈某某带领妻子、儿子并雇佣3名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学校施工现场阻挡施工。2013年8月16日,陈某某带上被褥到县教体局混闹4天。由于陈某某长期缠访、闹访,给当地政府和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工作压力,镇中心小学迫于无奈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地征收协议,征用了对学校无任何使用价值的房屋及土地。之后,陈某某又以学校修建教学楼时给其造成损失、被征用的院坝、水塘价格计算有误等为由,3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并向接访干部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随意拦截、辱骂工作人员,缠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对非法所得2.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2:
  2010年,葛某某的丈夫在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服刑期间死亡。双鸭山监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先后认定葛某某的丈夫为正常死亡,但葛某某对此不予认同,不断上访。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葛某某自2013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滞留上访。在寿山乡政府处理葛立梅案件过程中,葛某某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劝告,每次都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和政府工作人员讲条件,不接受其条件拒不返回。延寿县政府工作人员及寿山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稳定被告人葛立梅,先后12次向其提供的卡号汇款共计4.2万元。2013年3月,延寿县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劝返葛某某时,葛某某索要3000元现金,以上合计索款4.5万元。
  延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13次成功敲诈勒索当地政府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葛某某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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