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刘娟刘安全报道)12月6日,记者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包括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八条。《条例》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即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乡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明确了责任区划分及责任人责任;对城镇容貌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对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城镇整体容貌景观水平,推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将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条例》全面实施。市城管执法局将坚持执法者先学法,针对《条例》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开展以实施《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落实《条例》关于责任区责任划分的要求,夯实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