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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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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12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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