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
(二)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听力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
(四)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电视初装费,减半交纳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六)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七)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煤气、采暖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