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米俊鹏报道)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环保决策部署,完成大气污染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我市出台了《2018年散煤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即日起到2019年3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
《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源头控制、齐抓共管”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禁燃区和已经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散煤;确需用煤取暖的区域,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煤。
《方案》指出,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运输、销售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行为。加强储煤场地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加强煤炭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商品煤质量管理,完善商品煤质量抽检制度,严禁劣质煤炭销售使用。
《方案》强调,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推动工作落实。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和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煤炭市场日常监管阶段,相关部门分工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