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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决议
(2018年9月1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议案》,原则同意《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会议认为,该规划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内容全面,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滨州实际。
  会议强调,《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是我市近期和远期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和约束性的空间建设的宏伟蓝图,是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城市总体规划,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积极完善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保护,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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