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葛肇敏通讯员王进安江报道)日前,记者在市民政局获悉,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8月8日出台了《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确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于全市率先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动移风易俗。
该政策的实施范围为,在博兴县域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有博兴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在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博兴县户籍的学生;驻博部队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与驻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博兴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在县殡仪馆发生的以下服务项目:遗体接运综合费540元;火化费700元/具;存尸费120元/具;骨灰盒270元/个,骨灰寄存费60元/盒/年。合计费用1690元/具。
此外,以下三类人员将在以上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再次减免部分项目费用:生前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博兴县扶贫办、博兴县财政局、博兴县民政局《关于实施贫困人口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中,“具有博兴县常住户口,生前被确定为贫困人口且尚未脱贫的居民”;博兴县卫计局、博兴县财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被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人员。这三类人员在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基础上,再减免一般性整容、普通告别厅等费用。
同时,政策规定,如有“大操大办、乱埋乱葬、装棺再葬、墓穴墓碑超标”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已经产生费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可返还相关免除费用。
据了解,我市自2010年开始面向辖区困难群众推行“救助型惠民殡葬”。2011年,我市对辖区生前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基本丧葬费用实行财政补贴,推进惠民殡葬政策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2015年,我市实现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对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火化、接运、存放、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补贴。今年,我市将“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而推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覆盖全体居民,是其中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该政策实施后,能积极推动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