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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我市将在城区重点管理区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力争达到“四个明显提升、四个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
多部门合力开展整治解决好四类突出问题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实习生康曌通讯员张锦程耿婷婷
  6月29日,我市召开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的重点管理区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瞄准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步骤措施明确,力争通过半年的努力,达到“四个明显提升、四个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即:宣传告知率、违法查处率,犬只收容率和人民满意度明显提升;流浪犬、违规饲养犬、遛犬不系犬绳,犬只伤人扰民等涉犬投诉明显下降。
  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四环以内的城区公共区域,着力解决四类突出问题
  本次行动明确整治区域为我市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的城区,重点针对居民小区、风景区、公园、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等公共区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着力解决四类突出问题:上述区域内个人饲养烈性犬;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吓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携犬只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
  按照方案,整治行动将突出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努力使依法、规范、文明养犬成为常态。集中整治阶段,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人性化管理。对屡教不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做到“五个一律”——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限期处理未处理的,一律依法处罚并没收犬只;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一律处罚;对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告知拒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一律处罚;对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2米以内牵引带牵领出户或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经告知拒不改正的一律处罚;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行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违规养犬和携犬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或因违法违规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及时按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纪委监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市政府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确保整治行动出实效
  为发挥部门合力,市政府建立了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行为。办理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案件。负责因违反《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被没收的犬只收缴、收容和狂犬的捕杀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文明养犬标识;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广场上摆摊设点售犬行为;查处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检测犬类狂犬病疫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检疫,协助公安部门建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的工商登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狂犬病的监测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委员会建立小区养犬管理机制,划定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建立和完善遛犬区域的配套设施、设备。
  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全面做好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处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相关链接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城区养犬有明确规定
  违规养犬最高将处5000元罚款
  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城区养犬做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违反该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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