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滨民事字〔2018〕第1号滨州市效亮职业培训学校:
经查,你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参加2015年、2016年度年检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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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