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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知识问答
  1、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拨缴依据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2、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等文件对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进行了具体规定。
  3、滨州市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范围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除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之外,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由办理纳税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4、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标准
  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5、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6、向地税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流程
  (一)缴费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不需另外办理缴费登记,统一使用地税纳税人编码申报缴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首次申报前需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二)申报缴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应于每年4月、10月征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应缴工会经费。缴费单位既可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采取网上申报。
  (三)缴费方式:工会经费可随税采用TIPS缴费、ETS缴费、POS机缴费或转账缴费等方式缴款。
  (四)缴费期限: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一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五)缴费凭证:工会经费代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凭证。
  (六)缴费咨询:缴费单位对工会经费申报缴款有疑问,可通过拨打滨州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相关流程。
  缴费单位对如何计算缴交工会经费有疑问,可向所在地总工会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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