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 通讯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和市委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要求,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滨州市困难干部职工走访慰问工作的意见(试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传递组织关怀温暖,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落实关心关爱基层干部要求提供制度保障。
组织开展疗休养服务,强化正向激励
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关心关爱全市各行各业奋战在一线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开展疗休养服务,强化正向激励,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实干、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
限定疗休养数量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实干、突出一线的原则,严格确定疗休养数量和对象,全市每年选派1000名干部职工参加疗休养,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300人,企业、社区(村)等一线干部职工700人。重点是获得记功奖励以上的干部职工,受到县区级以上表彰、表扬的干部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干部职工,在全市重点工作一线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干部职工,长期在艰苦条件下从事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工种的干部职工等。
规范疗休养形式。干部职工疗休养要坚持“休养为主、疗养为辅”,以提供疗养、休养、医疗、保健、体检、理疗等服务为主设置内容,综合开展健康体检、保健理疗、心理健康等服务;要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拓展”,充分利用海滨、矿泉、森林、中医药、自然生态等资源,融合文化、餐饮、养生保健、健身休闲等,在一地多点开展疗休养活动。
明确疗休养时间地点。疗休养工作一般安排在5月至11月进行,每期5至7天。干部职工参加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得抵充国务院规定的年休假假期。疗休养地点优先选择省内工会系统所属的疗休养院(基地),也可选择外地工会系统所属的疗休养院(基地)。每批(次)参加疗休养的干部职工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
细化经费使用保障。疗休养经费包括交通、食宿、培训、医疗、保险等全程费用,按每人每年省内不高于3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确定,所需疗休养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划拨给市总工会经费予以保障。同时,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肃经费使用纪律,禁止以疗休养为名搞变相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
传递组织关怀和温暖,帮扶困难职工
制定出台《关于滨州市困难干部职工走访慰问工作的意见(试行)》,在走访慰问对象、形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完善困难干部职工关怀帮扶机制,解决干部职工干事创业后顾之忧。
明确走访慰问对象。慰问对象重点是生病、致残,或突发意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因公殉职干部职工的家属子女,家庭存在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等等。
规范走访慰问形式。坚持定期慰问与及时慰问相结合。定期对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走访慰问,在元旦、春节、中秋等重要事件节点集中安排;对因突发事件、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要及时走访慰问。坚持走访慰问与帮解困难相结合。在适当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进行走访慰问的基础上,注重了解干部职工所急所需,区分不同情况,因人而宜采取措施,努力帮助干部职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强化慰问经费保障。慰问金额根据工会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参照《滨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应急救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需要走访慰问的情形,慰问标准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从部门公用经费内调剂解决,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商财政、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研究解决。
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一线干部职工疗休养、困难干部职工走访慰问,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关心关爱基层干部职工的具体实践,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文件规定,严守各项纪律,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市总工会统筹负责,做好名额分配、单位推荐、审核把关等,严把人选质量关,合理确定时间、地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疗休养名单,由组织人社部门提供。单位党委(党组)要主动了解、及时发现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组织人社部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跟踪做好联络服务。
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要加强对各类疗休养机构的考察评估,建立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疗休养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市委管理干部,一般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走访慰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存在困难的,一般由市委组织部走访慰问。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违规变通。加强对走访慰问资金的管理使用,对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挪用、贪污走访慰问资金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