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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滨州日报/滨州网邹平讯(通讯员 李珊珊 报道)近日,邹平县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从2017年10月1日起补发。这是邹平县连续第十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这次调整主要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邹平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执行一至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74860元—7130元不等的抚恤金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年满60周岁退役老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为把这一政策落到实处,邹平县民政部门正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资金筹措,严格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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