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 孙文杰 通讯员 王长磊 韩宝亮 报道)1月3日,滨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关于确认滨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人资格的公告》,确认8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滨州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7〕164号)精神,扎实有序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配套服务能力,滨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人资格比选综合评审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号),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滨州分支机构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
未取得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自即公告之日起不得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承保的业务,相关企业不享受政府财政奖补政策。
公告指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向未取得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