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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就《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出台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任斐 通讯员 程帅
  记者:根据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请李主任谈谈该《办法》立法的必要性。
  李玉会:户外广告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是文明城市的身份象征。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对于有效利用户外广告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我市作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户外广告在市容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中更是居于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对繁荣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商业广告过多过乱、牌匾标识各自为政、公益广告不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有的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市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虽然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例如编制专项规划、实施门头牌匾升级改造、大力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缺乏系统规范的制度设计。目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法律依据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和改善本市市容市貌,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授权,制定《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设置人的权利和义务,理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十分必要。
  记者:请李主任谈一下,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的主要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省内外城市出台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办法》共设五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设置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有: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和各县的城市规划区。二是关于适用对象。根据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实际以及市容市貌管理的需要,《办法》第三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户外广告设置”界定为四类:(1)设置使用期较长、固定式广告设施的行为;(2)设置临时性广告设施的行为;(3)设置招牌设施的行为;(4)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行为。三是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为解决当前户外广告设置中存在的审批内容简单、审批部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办法》从强化源头控制、明确审批职责两个方面进行了审批制度完善。四是关于户外广告维护管理。为更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推进户外广告设置长效管理,要求设置权人及时进行维护和排除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在总结以往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做法,增加了施工、验收环节,强调了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五是关于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设置公益广告总量按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布内容及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确定”。
  记者:该《办法》起草审查的过程有哪些?
  李玉会:市城管执法局在《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后,成立了由相关科室和城管监察支队业务骨干参加的专门起草小组,开展了全面的调研起草工作。通过梳理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等,5月,完成《办法(草案初稿)》,并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23日,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为确保《办法(草案)》的质量和进度,我办提前参与,制定了《办法(草案)》任务分解表,明确立法工作进度和时限。5月26日,我办组织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等13个单位法制科室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广告企业、群众代表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滨州日报》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2日—4日,赴东营市、日照市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根据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成果,8月11日,我办会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了集中修改,并形成《办法(草案)》报送我办审查修改。我办按照《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同时,就《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提交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2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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