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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规划工作法制化
——就《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访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杜建民
    (时志军 摄影)

   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任斐 通讯员 董明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规划工作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围绕《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背景、内容等,记者采访了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杜建民。
  记者:请介绍下《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的背景。
  杜建民: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2年《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城乡规划的管理观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改变,对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我市出台了《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但这个规定更多地偏重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制定和实施规划方面还缺乏综合性、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范、引导。为了更好地贯彻上位法,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亟需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我市开始拥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这为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契机。
  记者:《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哪些鲜明特色和创新点?
  杜建民:《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四条,涵盖了城乡规划的各个方面,既承接上位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又有许多新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突出了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条例》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定了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同时,把加强督查考核作为突出规划权威性的重要措施写入了《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督查、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干部审计监督的内容。
  二是进一步规范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对上位法在村庄的规划许可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盲区进行了完善。《条例》规定市属、县(区)属各类开发区内的村庄规划由设立开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街道,参照镇的标准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条例》要求,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建设;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三是将社会信用系统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写入《条例》。《条例》规定,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记者:《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还包括哪些重点内容?
  杜建民:此次《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我市城乡建设有序推进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重点在于解决规划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规划许可的透明度更高。《条例》在法律层面肯定了我市实施阳光规划的成功经验,对建设工程实行批前批后公告制度,规划的编制、修改向社会公布公告等都作了进一步规范,这些规定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对规划许可时效的规定更明确。针对一些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后,批而不建、推进缓慢、土地闲置的现象,《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书、证实行有效期制度,规划许可书、证有效期为一年。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或者五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提出的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等。这些时效的设置,都会对建设项目实施起到推进作用。
  三是进一步引导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随着城市地上空间开发利用强度的不断增大,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成为必然趋势。《条例》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工程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提出了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和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等要求。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建设的监管责任。针对违法建设这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条例》在强调规划执法部门责任权限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社区、村(居)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在违建查处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建和存量违法建设工程处置的工作措施、方法步骤等,对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和城乡规划执法重心下移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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