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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需“一套一标”
与房价密切相关的信息和各种收费也需公开标示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杨召龙 报道)12月22日,记者从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上获悉,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需“一套一标”,且公开标示与房价密切相关的信息和各种收费,市民如果发现有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时,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对确属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据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告知广大消费者;二是公开标示与房价密切相关的信息和各种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所有没有公开标示的费用一律不能收取;三是开发商要一次公开全部房源,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已销售房源明确标示销售状态和实际合同成交价格。
  具体来说,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或者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当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当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此外,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也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销售二手房时,应当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对已完成销售的二手房源,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联合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全市12358价格举报热线将保持24小时开通,广泛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确属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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