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决定,不是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二、市纪委一位副书记
三、市委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单位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
七、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
八、市级群众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九、会议副秘书长和会议秘书处各组负责人
十、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
十一、出席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
十二、中央、省驻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各项报告)
十三、驻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