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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革命历史遗迹传承老渤海精神
——就《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
  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宋菲
  我市是渤海革命老区中心区,是渤海区机关驻地。“不屈不挠、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老渤海精神,字字句句是血与火的凝练,激励着一代又一代滨州人奋斗拼搏。为了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流血战斗的历史遗迹保护起来,将老渤海精神传承下去,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
  日前,《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条例》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
  《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苏文华:2010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党史遗址保护,搞好纪念场馆建设”的要求,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在今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党史工作的意见》中更加明确的提出了“将符合条件的革命文物和党史遗址,纳入重点文物保护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开发红色旅游资源,提供党史文化产品服务”的具体要求。
  我市是渤海革命老区中心区,是渤海区党委机关驻地,具有长期的革命斗争历史和光荣传统,是我党我军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境内留存的大量的革命遗址遗迹,既是渤海区一千万军民进行光辉斗争的历史见证,又是“不屈不挠、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老渤海精神的具体依托,具有重要的党史研究价值和教育价值,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但是,根据党史部门最近一次的革命遗址普查成果显示,我市境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现状堪忧,许多遗址遗迹已经被破坏殆尽。因为革命遗址遗迹具有“不可修复性”特点,抢救、保护、管理这批党和人民的共同遗产就迫在眉睫,亟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记者:《条例》的出台经过了哪些程序?
  苏文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6年就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并着手调研工作。在调研基础上,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于今年5月完成《条例》的初稿。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今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条例》起草工作。此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名义召开《条例》起草工作调度座谈会,调度《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延安等地学习考察。市人大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前发送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建议,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部门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征求一线部门、人大代表,有关文物、党史方面的专家、教授、学者等的意见建议,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9月3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10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12月1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往前延伸至1919年,往后延伸至现代
  记者:《条例》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苏文华:《条例》首先从时间和地域上明确革命遗址遗迹的范围。为充分体现渤海老区革命传统凝练和传承发展的延续,《条例》保护范围在时间上打破了渤海区的存在时间(1944年1月至1950年5月),往前延伸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年),往后延伸至现代;在地域概念上,将管理范围限定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在遗址遗迹的概念范围上,还增加了原址和与渤海革命老区有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纪念设施。
  其次是从管理体制着手科学分类,避免管理真空。经过对现有的革命遗址遗迹进行摸底,可以将其分成三大类,一类已经列入了文物保护范畴,由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另一类列入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由民政部门按照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最后一类是不在上述保护范畴的,成为当前保护管理工作的真空地带。《条例》重点对最后一类进行了规范,系统建立了全市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体系,消除了管理的真空地带。
  将保护管理责任明确到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延伸到了最基层
  记者:《条例》对保护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苏文华:革命遗址遗迹分布零散,保护管理难度较大。对此,《条例》将保护管理责任明确到部门和责任人,并将责任延伸到最基层。
  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研究工作。
  同时,考虑到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挖掘、保护、管理涉及党史、民政、文物等多个部门,《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因为党史部门不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已经相对成熟,《条例》将牵头部门设定为文物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完善了保护管理体系。例如,第十五条规定,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压实了责任,完善了管理体系。同时,《条例》还对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还将保护管理延伸至最基层,强化了乡镇政府责任。例如,第七条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这既是对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继承,也是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规定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记者:明确了责任之后,还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呢?
  苏文华:《条例》管理责任和具体措施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设置专项经费,保障资金来源。《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此保障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二是借鉴文物保护管理模式,分级保护,系统管理。列为文物的革命遗址遗迹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级保护,对不属于文物的革命遗址遗迹,我们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也进行分级保护,划分成市、县两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
  《条例》第九条就规定:“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划分为市、县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并且参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保护管理方式,对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记者:《条例》在革命遗址遗迹开发利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苏文华:为充分发挥革命遗址遗迹的承载传承功能,《条例》规定应当在保证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适度的对革命遗址遗迹加以开发利用。一是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功能。比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加大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宣传,定期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二是注重发挥宣传功效。《条例》规定,民政、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革命遗址遗迹相关内容。三是开发带动旅游服务。《条例》规定,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和不破坏现状的前提下,将革命遗址遗迹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推广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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