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明年实施
《条例》共三十二条,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保护管理模式、具体措施以及保护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 刘青博 通讯员 刘娟 报道)12月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就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并着手《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今年5月,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完成《条例》的初稿。6月至9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又进行了多次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调研座谈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9月3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10月25日,滨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2月1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三十二条,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保护管理模式、具体措施以及保护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方面,从时间和地域上明确革命遗址遗迹的范围,从管理体制着手科学分类,避免管理真空。时间上规定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现代,在地域上限定为市行政管辖区域。同时,将革命遗址遗迹分成三大类,即已经列入了文物保护范畴的革命遗址遗迹;已经列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的革命遗址遗迹;既没有纳入到文物保护的范畴,也没有纳入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的革命遗址遗迹。《条例》重点对第三类进行了规范,系统建立了全市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体系,消除了管理的真空地带。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上,《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划分为市、县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并且参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保护管理方式,对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革命遗址遗迹的开发利用上,《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梳理、研究、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渤海老区革命文化传统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加大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宣传,定期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条例》规定,民政、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革命遗址遗迹相关内容。《条例》还规定,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和不破坏现状的前提下,将革命遗址遗迹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推广红色文化旅游线路、旅游服务。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