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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土地被征收 补偿款究竟该归谁
市中级法院高效公正审结一起纠纷案获群众点赞

  滨州日报/滨州网滨州讯(通讯员 尹晓宁 报道)11月22日一早,来自滨州某村村委会成员带着一面写着“执法公正好法官,严守党纪包青天”的锦旗送到了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崔诗君的手中,感谢法官快速、高效、公平、公正的办案,有效地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滨州某村村委会(原审被告)诉崔某(原审原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2005年,滨州某村村民崔某承包了村里由低洼地改造成的两个鱼池,面积约为11.21亩。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30年期间,如有国家和政府占地、租地,土地补偿款均归属崔某所有。
  2011年10月30日,崔某所在地政府与该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该村42.84亩土地,其中包括崔某承包的鱼池11.21亩。土地补偿费为18.5万元/亩,本息分40年付清,政府每年支付给村委会。另有,青苗补偿款36240元,由崔某个人领取。
  崔某认为,根据他与该村村委会承包合同中约定,土地补偿均应归属其个人。但村委会认为,土地补偿款应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全体村民所有。双方对土地补偿款归属争执不下,崔某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自2011年至起诉时的土地补偿款49302元。
  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支付崔某土地补偿款49302元。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崔某诉讼请求。
  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归属,案件主审法官崔诗君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崔某主张土地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土地补偿款应归属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政府征用的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款归属土地承包权人,土地补偿款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取得。2年的纠纷尘埃落定,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我们受大多数村民委托,给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法官高效快速办案,打消了其他土地承包权人的不满情绪,化解了矛盾纠纷。”村班子成员握着法官的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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