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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杨召龙 苏超 报道)12月8日,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
  今年11月10日,市政府印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设计。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性法规,不得提交审议。审查标准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等四种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我市建立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物价局、市发改委等多个部门领导共同参加。
  会议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12月20日前,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各自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12月中旬开始,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审查增量,同时有序清理存量。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于明年1月10日报市法制办审核后,提报市政府研究,原则上明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于12月20日前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今年年底前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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