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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就《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出台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任斐 通讯员 吴芳芳 程帅
  记者: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我市出台了《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请解释一下立法的必要性?
  李玉会: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时间与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2015年12月1日,我市取得立法权,市政府享有了政府规章制定权。政府规章制定比较复杂,涉及多环节工作,专业性强,而我市享有政府规章制定权时间不长,对于这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部门尚无工作经验。新形势下国家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在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市政府领导要求制定出台我市规章制定程序,以制度的形式对起草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立法最新文件精神,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有必要结合实际出台我市的规章制定程序办法,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以积极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我市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记者:请问该《规定》出台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规定》共7章38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规范规章制定活动具有统领性作用。《规定》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市政府在规章制定中的领导地位;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在规章制定工作中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规定了规章起草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章送审稿起草等工作,形成有效的规章制定责任机制,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关于规章的制定程序。依照《立法法》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规定》明确了规章的制定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并规定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立法活动。
  关于规章起草。《规定》明确了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明确要求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时限和工作经费,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规定对未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关于规章审查。《规定》强化了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把关,明确了由政府法制机构退回起草部门的情形,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规章送审稿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要求、遵循立法原则、拟定的主要制度及措施等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以及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关于规章决定、公布和备案。《规定》明确了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规定》明确了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规定,分别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记者:请介绍一下该《规定》出台的过程?
  李玉会:根据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从2016年底月起组织专门力量成立《规定》起草小组,并对我市政府规章制定的现状进行调研,并在借鉴无锡、台州、榆林、济宁、枣庄、潍坊等地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开展了起草工作,4月初,形成《规定》初稿后,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内部专题会议对《规定》初稿的内容进行了专门的讨论研究和论证,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滨州政府网、滨州法制网等媒体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建议;6月,向10名政府法律顾问分别征求了意见建议。6月7日,组织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广新局以及5名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了座谈会,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对个别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规定(草案)》。《规定》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具体措施和要求可操作性强,2017年6月9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13日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并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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